关于停止办理贸易信贷登记的通知
关于停止办理贸易信贷登记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精神,自2011年12月1日起,福建省(除厦门外)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试点之日起,我省贸易信贷登记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办理。
二、自试点之日起,我省企业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也无需继续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单笔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等手续。我省各级外汇局停止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核准有关业务。各级银行停止办理我省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我省企业在非试点地区,即福建(不含厦门)、湖北、山东、江苏、浙江(不含宁波)、大连和青岛五省两市以外地区的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福建省内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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