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办理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名录登记”)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
(二)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附2);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或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辅助系统受理单;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当日,所在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辅导期时限,监测系统按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进行计算。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具体报告制作流程请参照本《指南》第三步备注所附内容)。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如倒推2个月的指标仍显示为红色或绿色,企业应当对其之前的滚动12个月内该项指标相应的进口、出口、收汇、付汇等情况进行核对,若因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报告操作(详见本步骤“备注”部分)导致超标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到外汇局进行现场补报告。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备注:企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1]行为将对总量核查指标产生影响。为避免由于贸易信贷等因素引起指标异常而被监测系统自动筛选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以下报告:
业务 类别 |
业务特征 |
报告时限 |
报告方式 |
注意事项 |
预收货款 |
收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中【企业网上报告管理】模块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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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报告的事项,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现场报告表格式详见附3,请按相关业务类型准确填写。如辅导期企业到期报告应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3,辅导期企业存在差额须另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4; 2、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列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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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 |
付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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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款 |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与收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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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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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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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海外代付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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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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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进口贸易融资或进口组合贸易融资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
1、该类业务不含进口押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2、企业报告时,组合融资产品的预计付款日期须按照所涉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报告业务性质须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业务类型选择; 3、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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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业务 |
成为名录企业后,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以来90天内(含90天)所发生的业务 |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附3--附表3),如有辅导期存在差额须填写《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附3--附表4)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属外汇局 |
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
第四步: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外汇局经数据监测后,将重点监测企业列为现场核查企业,并向其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下载《现场核查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企业发生的逐笔进出口、收付汇基础数据包,开展自查。
(三)根据企业异常情况,外汇局可采取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备注:第(三)项书面材料格式,企业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10页至113页,或详见本《指南》附4。
第五步:企业确认分类结果。
(一)外汇局结合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类,并向企业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需在告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
(二)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述。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有效期为一年。
★备注:B类企业由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超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B类企业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0页至121页。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2页至123页。
附1: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福建省分局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贸易现场科
福建省分局办理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2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附属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福建省分局办理时间: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每周二、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福建省分局咨询电话:0591-88010905、88010903、88010636
各地市中心支局咨询电话:
宁德市中心支局:0593-2990709
莆田市中心支局:0594-2686410
泉州市中心支局:0595-22148182
漳州市中心支局:0596-2873792
龙岩市中心支局:0597-2108964
三明市中心支局:0598-8566073
南平市中心支局:0599-886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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