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于201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暂不含厦门)的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准入管理。凡已参加进口付汇改革并签署《贸易外汇进口付汇业务确认书》的企业,可采取自动确认或重新签署确认书;凡2011年10月30日前未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的企业,应当在11月10日前完成确认书签署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确认书(盖章)。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确认或签署手续的,影响贸易外汇收支正常办理,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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